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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2011年所得达到12万以上自行纳税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24 点击量:

各位教职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现将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的公告附后,请我校2011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教职工,在2012年3月31日前到当地地税分局办理纳税申报。

详情参见:

http://www.tzds.gov.cn/html/grsdszxnssb/

http://www.zjds-etax.cn/

计划财务处

二О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一、自行纳税申报对象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包括的内容

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三、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的所得

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四、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五、申报时需要报送的资料

需要报送的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纳税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委托代理申报的需提供委托纳税申报协议书(合同)。

六、纳税申报表的领取

纳税申报表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网址是www.chinatax.gov.cn)和台州财税网(网址是http://www.tzcs.gov.cn/html/sb/2008-1/29/09_27_39_445.html)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地税分局的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

七、申报时间

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011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12年3月31日前到当地地税分局办理纳税申报。